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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之处是:
1、处理依据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2、法律保护模式不同。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3、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4、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因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只享有一般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享有前列他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或扶养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5、诉的复合条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予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实施之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这种基于人身关系牵连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现已成为独立之诉。如果原告请求分割财产,被告请求返还彩礼,则被告之请求构成反诉。对这种独立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被告拒绝预付反诉费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