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 03-29 870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 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人民法院在适用此项规定时,一般会注意以下问题: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 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 而居。若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 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也即,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 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