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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家庭暴力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诉讼离婚 09-19 454

部分人民法院认为,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 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存在区别。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 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 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家庭暴力 的核心是控制,加害人存在通过暴力达到伤害目的的主观故意,暴力行为呈现周期 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人呈现因为恐惧 而屈从于加害人的意志。而一般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 力,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暴力引发的原因、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控制受害人、暴 力行为是否呈现周期性、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
因此,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没有确定的证据,如基层组织出具的存在家庭 暴力的证明等,当事人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所提供的证据需 要能够证明对方系以控制为目的,具有经常性的暴力行为,其行为达到家暴程度, 对此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明书、病历、医疗费票据、照片、鉴定书、出警记录、受案回执、 询问笔录等证明对方婚内曾经常性对其实施暴力的证据,否则对于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双方之前已经公安机关组织调解,当事 人同意不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如果当事人就家庭暴力事件请求赔偿则与之前 约定不符,人民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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