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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确认与抚养

无锡离婚律师 08-02 578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与非婚生子女相关的纠纷主要有两类。其一为确认亲子 关系是否成立的纠纷,其二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与欺诈性抚养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即认定亲子关系是否成立,实为非婚生子女抚养一事的核心 问题。亲子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首先常包含于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 方主张子女为另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应当就亲子关系的 不成立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而其中最 为重要的证据莫过于亲子鉴定的报告书。是否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是通过举证责 任分配规则推定亲子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且由于亲子关系是否成立难以通 过外在直接判断,故而在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时,除通过住院记录等其他证据 对此提供一定证明外,只能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对亲子关系是否成立进行推 定。一般而言,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离婚时,一方主张亲子关系不成立,但又无 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会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一方主张亲子关系不成立并申请亲子鉴定,且又有其他证据对此提供了一定的证明而另一方无正 当理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通常据此否认亲子关系的成立。不过,主张 亲子关系不成立的一方若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成立的,即使另一方拒绝 进行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并通常依旧按婚生子女 对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问题进行处理。若是一方执意否认亲子关系成立 的,人民法院往往会要求其另案起诉。对于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双方,确认 亲子关系的规则基本同于前述。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若有一方主张亲子关系不成 立的,同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不过在一些细节上与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时 有所不同,如一方否认亲子关系存在,且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申请 亲子鉴定的一方有其他证据证明拒绝鉴定一方与非婚生子女确有可能存在亲子关 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特别是在 双方有同居关系并育有子女,事后一方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 方主张另一方为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并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而另一方予以否认 但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通常推定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为子女的生 父或生母。而一方否认亲子关系存在但无其他证据,另一方虽然认为亲子关系存 在但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虽然不会贸然否认亲子关系的成立,但有的人 民法院会要求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即在并无明显不利于子女 成长因素时自行抚养子女。
对于第二个问题,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与欺诈性抚养问题。一般而言, 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主张子女为另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与自己不成立亲子关系时, 可不负担子女的抚养。认为自己遭受欺诈性抚养的,还可要求一方返还抚养费用 并赔偿精神损失。具体的处理方式在前文“抚养费认定”一章已有所述,此处不赘 述。当然,若夫妻双方对此已达成协议,一方自愿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的,则在所不 问。另一种情况即为双方并无合法婚姻关系但育有子女的,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确 认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规则与确认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规则大致相同。即由双方协 商抚养权归属,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予以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 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同样须征得另一方的同 意。在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下落不明或已经死亡时,另一方认为自己无力或不适合 抚养子女的,也可按法律规定将子女送与他人收养。此外,欺诈性抚养在双方系同 居关系时仍可以成立。即双方虽无合法婚姻关系但共同抚育了子女,但子女并非双 方生育时,一方认为自己遭受欺诈的,同样可以请求另一方返还抚养费并支付一定的 精神损害赔偿。此处的处理与合法夫妻之间的欺诈性抚养的处理方式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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