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 05-24 1,192
人民法院判决房屋的归属,一般是遵循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所以一般会判给女方的,但女方要给予男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一般为有婚前协议的,按婚前协议分割,无约定的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有证据证明属于婚前财产的除外,根据《婚姻法》规定,具体分割原则如下: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2、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5、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