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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适合财产分割诉讼时效

婚姻财产 09-18 746

什么情况不适合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时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争议财产的属性决定不适用诉讼时效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般是就离婚时没有分割或者没有完全分割的财产提出分割请求权。这部分财产在尚未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后便形成了基于之前的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共有财产,依法属于物权中所有权的一种。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及精神决定一般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婚姻法即婚姻法解释除了上述“二”中提到的明确时效性规定外,对于其他的离婚后财产分割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诉讼时效。首先民法通则规定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除了上述“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中明确有时效性规定以外,并没有规定其他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诉讼时效。
(三)、《物权法》的制定实施精神及物权法的内容决定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首先,物权法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得到更好的保护,使市场经济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物权法的制度规范承载着物权法的立法精神,这主要包括: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明晰所有权范围与加强保护的原则、物权主利益协调原则。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就与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实施目的相违背了。所以,物权法出台并已实施多年,现在物权法解释也已经出台并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均没有规定物权适用诉讼时效。
不仅民法理论和物权法的制定目的和精神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宜适用诉讼时效的依据,理论界对于诉讼时效在物权领域的适用已经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观点和做法。现各大高校的民法教材就对此有明确规定,认为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物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并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包括:
(1)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2)侵权行为请求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3)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如扶养关系请求权、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等;
(4)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
(5)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般就属于第(4)中的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财产权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离婚时享有平等的财产分割权。对共同债务,则有平等的清偿义务。不能将财产只判给一方,而不分给有过错的另一方;不允许以多占有财产作为离婚的交换条件;更不允许财产在谁手中即归谁。
2、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权,并不意味着分割共同财产时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是由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还相对较低的状况所决定的,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属于一方使用或经营的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使用或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也要考虑双方及子女的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应根据财产的来源和实际需要,予以合理调整和作价处理。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所谓过错,是指一方虐待、遗弃或伤害配偶的行为,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为,因生女孩而制造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的行为等。因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处理时,不仅要分清是非,对有过错一方给予应得的处分或依法制裁,而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应给照顾。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分割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借分割共同财产之机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据为已有的,必须如数返还;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制裁。对与他人合伙的财产,应先析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割,然后再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行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依法进行判决。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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