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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可以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么?

无锡离婚律师 09-15 750

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
无锡离婚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
在离婚诉讼中,有当事人认为自己虽然存在过错,但对方过错较大,或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在过错相抵之后,由过错大的一方赔偿给过错较小的一方。
但是从《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才可能认定为无过错方,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无过错方的这项权利与其它权利一样,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除去规定的情形,其他过错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即使夫妻的另一方没有过错。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损害赔偿。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离婚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在第一种情况:重婚,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的。要强调的是,在重婚问题上涉及两个婚姻,前一个婚姻必须是法定婚,而后一个婚姻可能是法定婚也可能是事实婚,如果第一婚姻是事实婚姻的,则不存在重婚的情况,如果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形成事实婚姻的,则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与重婚区别的关键在于与他人同居时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婚。律师提醒:如果存在重婚的,可主张过错赔偿还可主张按重婚罪处理,重婚罪属自诉案件即自己收集证据向院起诉要求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也是公诉案件,即提交相应证据,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如果证实重婚的可按刑事案件处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第二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不构成重婚。
第三条: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它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地、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能否获得支持?
生活当中,很多夫妻矛盾不断,一方经常实施《婚姻法》4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对方又考虑孩子等情况不想离婚,只想要求损害赔偿。但我国《婚姻法解释(一)》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获得赔偿以判决离婚为前提,如判决不准离婚或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或不予受理。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应如何提起?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必须同时提起赔偿请求,否则将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如果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另外,如果被告一审时未提出,而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提出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明放弃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可以向“小三“要求赔偿吗?
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如深圳这样经济发展迅速的城市,婚外情的发生率很高。发生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情形下,一些受害者认为是第三者插足导致了自己婚姻的破裂,要求第三者损害赔偿。然而,《婚姻法》本身没有规定实施破坏婚姻关系违法行为的第三人,也就是社会上经常被人们提起的“小三”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将第三人作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律师提醒:如俗话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婚姻法则要求“清官明断家务事“,法庭上,清官要明断家务事,依据的是证据。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将错综复杂的感情外化而来的行为,定性为法律关系,判断是非。所以,这里要提醒的首先是,当婚姻遇到了问题,一方有重婚、家庭暴力等婚姻过错时,无过错方不能感情用事,以违法对付违法。要用合法的手段取到对方婚姻过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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