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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 08-21 1,820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父母离异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监护权。
受抚养权是儿童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也不因是否分割财产而消除。以放弃财产达到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实质上侵害了儿童受抚养权。因此,即使离婚时不要财产,也仍要抚养孩子。
另外,在对孩子行使探望权利方面夫妻双方也有争议,法律关于这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于孩子的抚养,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具有强制性,这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但是从人性的角度来看,从社会公德的角度来看,离婚不要财产,也应该抚养孩子,它应该是离婚夫妻自觉遵守,而不需要强制手段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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