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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离婚律师:女婿儿媳有继承资格么

遗产继承 07-27 1,031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也就是说,如果张先生妻子没有以遗嘱或其他方式,确定财产只给女儿个人所有的话,那么女儿基于法定继承所得的遗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有权要求分走属于自己的一半。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以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因此尚未继承的财产属于期待利益,继承人有权接受或者表示放弃该部分权利。在遗产处理完成前,还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此时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因此通常来说女婿儿媳没有继承权,只能根据婚姻法离婚时候分割对方继承遗产的部分,但是有一种情况,女婿和儿媳也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1)在经济上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2)对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即可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必须指出的是,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既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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