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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如何处理

婚姻财产 07-23 76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内》第10条的规定,
夫妻一容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针对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一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个简便的公式: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其中,实际总房款=房款的本金+利息)不难发现,“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当然,如果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无锡律师提醒您:
1、婚前购买的房屋如果登记在双方的名下,那么,不管一方出资的是首付款还是全款,在法律上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在房屋登记证上的记录为共同共有那么原则上一人一半,如果登记的为按份共有则一般按照份额分割。
2、夫妻双方对于该房产所拥有的物权来源于夫妻一方在婚前购房时的出资,而该出资属于出资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因此在分割该房产时应当考虑该因素对于出资一方予以多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出资一方应当多分的比例,因此建议当事人遇到上述情况的,咨询专业离婚律师,如何收集、整理证据才能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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