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 07-08 779
无锡离婚律师认为婚前买房,婚后虽然产证上没有名字,但是实际上共同还贷了,那么就可以要求对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提出分割。
共同还贷的时间等于婚姻存续的时间
以下是摘取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鑫茂苑7号xxx室房屋系沈某1婚前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沈某1、沈某2二人名下。沈某1与张某婚后共同偿还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共同还贷金额为214790元,其中应计算为张某的还贷金额为107395元,该金额已在双方离婚纠纷案件中经双方确认,并由沈某1支付完毕。因案涉房屋系由沈某1和沈某2共同共有,且二人并未约定各自享有的房屋份额,在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无偿代沈某2还款的情况下,张某的还贷金额107395元应视为全部归还的沈某1名下的购房贷款。关于房屋增值率,因双方对一审法院所计算的房屋增值率2.46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按照该房屋增值率计算,张某的还贷金额107395元所对应的房屋增值款项为:107395元×2.46=264191.7元。扣除离婚案件中沈某1已经支付给张某的还贷金额107395元,沈某1尚需支付张某共同还贷部分房屋增值款15979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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