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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案件中原告被告哪方有优势

诉讼离婚 07-07 868

婚案件中多当事人都认为作为原告会在诉讼中处于劣势。比如在第一次诉讼中一般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只要被告不同意离婚,则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起诉。甚至还有人错误的认为当原告主动发起离婚诉讼就会很被动,在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受到损失等。

对于这些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并不正确。
因为离婚诉讼是解除身份关系的诉讼,一旦离婚对双方都是损失,无所谓胜败。而那种认为主动起诉离婚会损失更多财产的认识更是对婚姻法的误解。与此相反,本离婚律师倒想依据多年来处理婚姻案件的经验来谈谈作为原告有时甚至会获得某些诉讼优势的现象。
以下是案件情况:
我的当事人(原告,男方)与女方结婚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在无锡市滨湖区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女方性格问题,加之没有生育能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委托本律师向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就上述房产的价值达成了一致,即共同认可房屋价值为600万元。同时一致同意离婚时房屋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款300万元。虽然房屋问题解决的还算顺利,但是该案的其他部分却较为复杂,导致法官前后审理了半年之久。彼时正值无锡房价全面上涨阶段,在马上要进行最后一次开庭前,该房屋价格竟然上涨到700万元,足足多了100万元。
面对此情况,如果继续坚持诉讼,则法院仍会按照之前达成一致的600万元房价进行分割,并且会以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而拒绝我方提出新的房屋价值。面对这种损失,我的当事人自然不愿意接受。为此向本律师询问有何解决良策。
要想化解眼前这种不利局面就涉及到了男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身份。既然是原告,自然享有撤诉权。趁着庭审尚未结束,找个理由申请撤诉,则之前为离婚分割房产所达成的一切约定自然不再具有约束力。撤诉后等半年时间重新发起诉讼即可。这种在诉讼中的灵活性,或者说是回旋空间显然是被告所不具备的。试想该案当事人的身份颠倒过来的话,则男方只能接受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不利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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