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 06-30 848
无锡新吴区离婚律师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不能结婚,则彩礼应当退回。
通常认为如果是维系双方感情发展的行为,比如情侣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等,通常定义为普通赠与,不需要返还。
但是彩礼通常为大额资金,没有明确的书面赠与合同或者其他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来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有违公平原则,此外从社会的一般观念来说也是双方为以后长久生活或结婚而添置的财产,系一种附带条件的支付行为,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出资一方的出资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有条件赠与。当赠与条件不存在时,这种赠与行为也应该随之解除。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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