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过来咨询离婚事宜,特别关心的一点就是房子的归属问题。确实,在现代社会,一套房子的价值太大,属于兵家必争之地。
下面,无锡离婚律师详细解答下诉讼离婚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几种情况
1、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是婚前财产,未加另一方名字,这种情况下法院按照登记在一房名下判给该产权人
2、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3
3、房子是一方婚前财产,但是另一方帮忙装修或者还贷。由产权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4、房子产权证还没办下来,房子没有产权证。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当事人等产权证办下来之后再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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