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离婚律师为你解答:对于此类情况,法律上是有权追回的,以下是几个同类型案件的裁判结果,请参考
1.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李某某诉冯某某、张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的第三人,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号:(2013)民一他字第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5辑(总第99辑)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邓青芳诉田雪、郭田平赠与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案号:(2016)粤民再31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东法院网 2017年5月9日
3.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关钱款及利息——林女士诉梅女士赠与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属无权处分,另一方拒绝追认且该赠与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该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关钱款及利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