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欠款证明内容如下:齐某、李某欠A货款二万三千元(23000元)。欠款人签名:齐某、李某。齐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李某签自己姓名,代齐某签名。齐某并无实际签名,2017年8月。另外,2016年,齐某注册了以齐某为经营者的个体户,性质为个人经营,以李某的”名”为个体户的字号。当地有家庭经营个体的情况。根据新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上述债务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么?
无锡离婚律师认为是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看债权人能否举证欠条中“货款”是否符合司法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