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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详解

婚姻法规 06-09 1,104

《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全文共2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意见》第一部分就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分别是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原则,以彰明意见宗旨,明确办案导向,指导规则准确适用。

  (二)案件受理

  《意见》第二部分就案件受理提出了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有:

  1、积极拓宽犯罪事实发现渠道

  针对家庭暴力犯罪事实难以发现的问题,《意见》一方面通过重申刑事诉讼法规定,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工作中,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的,即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2、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针对家庭暴力犯罪难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意见》从三方面着手解决:一是要求及时立案。公、检、法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审查,依照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二是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无法提起自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本身是施暴人或者没有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告诉。三是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防止有案不立。

  3、注重保护被害人利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意见》对办案机关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对需要紧急救治的被害人,立即协助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二是对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害人及相关未成年人,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三是加大对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力度。

  4、强化证据收集与强制措施

  为了确保证据全面充分,强制措施适当有力,《意见》提出,公安机关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既往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证据。人民法院要注意自诉人举证能力不足的情况,适时进行举证指导,必要时依申请调取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对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拘留、逮捕;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宣告禁止性规定。

  (三)定罪处罚

  《意见》第三部分就家庭暴力犯罪的定罪处罚提出了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有:

  1、明确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

  针对虐待罪、遗弃罪的定罪标准不够明确,易与相关罪名混淆的问题,《意见》根据调研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对实践中较常出现的4种虐待情形、4种遗弃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同时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了细致辨析,指导正确适用罪名。

  2、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意见》要求也要区别对待、宽严并举。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动机卑劣、起因上有过错或者具有再犯情节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中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四)其他措施

  《意见》第四部分就反家暴的其他措施提出了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有:

  1、做好家庭暴力犯罪预防

  《意见》提出了针对家庭暴力犯罪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三项措施:一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二是社区矫正机构对实施家庭暴力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开展行为矫治;三是公、检、法、司四机关加强反家暴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教育和指引功能,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2、加强刑事、行政、民事保护的衔接

  运用法律武器反对家庭暴力,需要民事、行政、刑事保护相互衔接,形成保护链条,才能有效惩治和预防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为此,《意见》从两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在必要时可以告知被监护人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施暴人的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二是对于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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