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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归属考量的因素

无锡离婚律师 08-22 618

离婚时孩子由谁直接抚养,法院在判决时主要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并非仅指经济条件的好坏,主要是根据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综合考虑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成长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法院在裁判时,考量的因素具体如下:

1、哺乳期的孩子以随女方抚养为原则,即孩子2周岁以内,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2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续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子女长期由一方或一方亲属照顾,则比对方优势更大,尤其是对处于孩童时期的子女,离婚后较大的改变其生活习惯将影响孩子成长。)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若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对孩子成长不利,通常会判给对方抚养。另外如果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若一方存在过错,如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对方的可能性较大。)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子女年满8周岁的,有权选择随父还是随母共同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中规定,对于年满6周岁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以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5、经济条件:子女成长需要大量的经济支出,一方经济条件较好,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当然是争取抚养权的有利因素,但是也不是唯一因素,还需综合考量其他条件。

6、父母双方的教育程度、居住环境等。优良的教育环境也是首要考虑因素,父母一方教育程度较高,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父母一方有产房,可以为子女提供安全、稳定、安静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7、自己及家属能给予孩子陪伴和照顾。对于学龄前尚年幼的子女,这一点尤为重要,比简单的经济条件优越更具优势,如能证明自己的陪伴时间、工作性质、身体状况等方面优于对方,则在争取抚养权方面更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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