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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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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规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有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7〕6号,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之规定,结婚前父母出资推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结婚后父母出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仅规定了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及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等两种情形下的房屋归属,但该规定实际上改变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之处理原则。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废止,继而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再次改变了原司法解释的规定,重新回归到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上。

从文义上理解《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规定,对于以下几种情形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婚前父母出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出资方子女个人的赠与;

(二)婚后父母出资,若无约定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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