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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的公积金等财产性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财产 08-09 746

离婚判决书生效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女方以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节点为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在分割“离婚判决书生效前双方已不再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时亦应考量不再共同生活的事实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在离婚诉讼中可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方式处理。双方离婚时尚不具备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的条件,故对双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中个人缴纳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数额计算公式为:应补偿数额=婚后共同还贷数额×不动产升值率×分割比例,不应再+还贷数额,因还贷支出获得了增值的收益,该两项不应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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