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离婚律师 06-09 859
【案情】
林某(男)与石某(女)于2010年在外打工相识谈婚并开始同居,2011年4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7月28日石某生下一男孩。2013年2月7日,石某与林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小吵,石某外出不归,毫无音讯,下落不明。2015年10月12日,林某以石某下落不明已满2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之法院,要求与石某离婚并自行抚养小孩。另查明,结婚后林某与石某夫妻感情尚可。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法院能否直接判决解除林某与石某的婚姻关系,存在不同意见。
【分析】
无锡离婚律师认为,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解除林某与石某的婚姻关系,理由如下::
衡量是否可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标准,就是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林某离家前夫妻感情尚可,又不足于证明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夫妻分居时间长短与感情好坏不存在因果关系。然而,对“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婚姻关系,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本身就说明“下落不明”在客观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属名存实亡婚姻,继续维系下去没有必要,予以解除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案中,虽然不能判定林某与石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可视为已经破裂,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12条之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进行处理,即法院应先行对石某须进行公告查找,通过查找确无下落,人民法院方可解除他们婚姻关系。
【小结】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公告查找是解除“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在此之前,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